【民法/第356條】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通知,應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

        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固有明定。惟所稱之通知,係指買受人於知悉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而對出賣人為觀念通知而言。(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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