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5條】侵占他人之物雖合於侵占罪構成要件,但就所侵占之物仍須考量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是否有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而判斷是否具實質之違法性,並非一概於符合構成要件時即成立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侵占他人之物雖合於侵占罪構成要件,但就所侵占之物仍須考量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是否有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而判斷是否具實質之違法性,並非一概於符合構成要件時即成立侵占罪

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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