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6條】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

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 (參照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六二○號判例) 依上所述,上訴人既係由於向告訴人租用計程車營業,而持有該計程車,即係基於租賃關係而持有。又上訴人並非以租賃計程車為業,而係租賃該計程車後以之載客營利為業,則其持有該計程車,即非基於業務關係。(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705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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