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相關糾紛】我是員工,遭公司任意調動職務,如何發函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敬啟者:

緣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約定月薪新台幣(以下同)○○○○○元整,並於契約中第○條約定本人擔任公司○○○○職務,負責○○○○○等事項,任職期間本人盡忠職守,絕無懈怠。
詎料貴公司竟於○○年○月○日以人事命令將本人任意調離契約約定之職務,並未事先與本人商談,且亦非符合公司人事之合理調動,已違反僱傭契約之約定,不符合本人與貴公司起初訂立僱傭契約之期待,使本人權益有受損之虞。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核諸貴公司上開行為業已違反勞動契約致生本人損害,故特發此函通知貴公司表示終止僱傭契約之意,且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本人得向貴公司請求發予資遣費○○○○○元,希貴公司於函到後○日內盡速支付,否則本人將依法究責,絕不寬貸。
※補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延伸閱讀

  1. 【勞資糾紛】試用期間之性質?試用期間可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整理/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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