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可以要求對方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嗎?

常見問題

與配偶離婚了,可是前夫或前妻卻不願意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怎麼辦?離婚小孩不歸一方(親權歸他方),該方就不用再給付小孩的扶養費了嗎?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參考判決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被撤銷或離婚而受 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又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 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 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 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 。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 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6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小結

簡單來說,夫妻離婚,仍然可以主張對方要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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