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所有權歸屬何人?

整理人:建律法律事務所黃建霖律師(0919 635 333)

【引言】

先前本所律師有一篇「違章建築,是否屬於民法上的「物」、可否成為民法上物權的客體?」文章,內容討論到違章建築如果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經濟上(使用上)的獨立性」,可以認為是定著物,而屬民法物權的客體。但是,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第1次所有權登記(另請參「違章建築的定義?為何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文章),那麼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應由何人取得呢?

【學說及實務】

  • 學者有認為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則此種建築物得否為物權的客體,並非無疑。但是為了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通說及實務認為違章建築已符合定著物的要件,是獨立於土地外的不動產,由原始出資建築人取得所有權。
  • 原始出資建築人,因為建築之事實行為而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
  • 另可參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例,判例要旨記載「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判例理由記載「按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物權,係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而言。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未登記亦難謂其不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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