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是否屬於民法上的「物」、可否成為民法上物權的客體?

整理人:建律法律事務所黃建霖律師(0919-635-333) 

一、民法上的物、物權的客體:

  •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而物權的客體,即為物。
  • 學者有認為,所謂物權者,乃是指特定之物歸屬於特定權利主體之法律利益。並進一步闡釋,特定物既已歸屬於一定之權利主體,該權利主體對該特定物,在法律上自有一定之支配領域。於此支配領域內得直接支配該特定物,為自由之使用、收益或處分,任何人非經權利主體之同意,不得侵入或干涉。
  • 民法對於「物」,並無定義性的規定,學者一般認為「物」須具備「獨立性」及「可支配性」。
  • 物,依照民法關於物的規定,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67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簡言之,民法上的物,區分為「不動產」與「動產」;不動產又區分為土地及定著物。

二、違章建築是否屬於物的類型中,不動產體系下的定著物?

(一)定著物:

  • 依照學者的見解,定著物,是指固定、附著於土地上之物,且不易移動其所在者。
  • 另依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決議內容記載「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學者有認為上開決議,提供了定著物認定的兩個判斷標準,即為「構造上的獨立性」、「經濟上(使用上)的獨立性」。

(二)違章建築是否為定著物?

依照上開決議,違章建築如果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經濟上(使用上)的獨立性」,即屬定著物,而得為物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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