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過失的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介紹
刑法故意、過失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12條Ⅰ.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Ⅱ.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3條
Ⅱ.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3條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故意、過失的相關判決
按查刑法上過失犯之成立,應以不注意於可以預知之事實為要件,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已預見其能發生,又無確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係故意而非過失(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40號判例參照)。
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229號判例參照)。
按刑法上所謂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故是否過失,應以對於其行為之結果有無認識為標準,若明知有此結果而悍然為之,自不得謂係過失(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90號判例參照)。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2-2321-2681、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