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6條規定
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停車場
按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地下停車場雖僅提供住戶停放車輛使用,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停車場可謂構成其公寓之一部分,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而刑法第306 條係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為貫徹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3189號判決意旨及同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8號判決亦採此見解)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