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之相關判決、實務
刑法第354條條文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是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54條之「毀棄」客觀構成要件
有學者認為,毀棄,乃「銷毀」、「廢棄」物之整體,使其消滅或使他人永久喪失持有之行為。銷毀,乃消滅物之存在,使物永久喪失存在之行為;廢棄,非消滅物之存在,而是使他人永久喪失對物持有之行為。
刑法第354條之「損壞」客觀構成要件
有學者認為,損壞,是指損害破壞,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且降低物的可用性。對物發生作用,使物品的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的可用性,相較於損壞之前,有顯著的不良之改變。
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不堪用」客觀構成要件
有學者認為,致令不堪用,是從功能上去界定毀損的定義,使物品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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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院字第1989號
甲用石擊斃踐食菜園之他人豬隻。如係出於故意。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罪。但應注意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院字第2852號
某甲繳納報名費。投考某機關錄事。於入場領卷後。潛行出外將試卷毀棄水中。此項試卷。既經某甲領受。即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該試卷本係專供某甲考試之用。其自行毀棄。亦於公眾或他人無所損害。自不成立何種犯罪。
院字第2355號
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於乙。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將該房拆毀。僅負違反契約之責任。不成立毀壞罪。但如施用強暴脅迫。以妨害乙之使用權利,應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處斷。
66.7.2台66刑二函字第1000號函
此實務見解認為放逸車輛胎內空氣,並非毀損輪胎,空氣非財產,故不成立犯罪。
吃掉他人所寄放的食品
有學者認為,如果依照物品的正常使用方式原本就會造成物品本質的破壞,此時並不構成毀損,這樣反而是發揮物品的功能,並非功能上的破壞。另外,此時應有可能是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
圍牆噴漆
1.有學者認為,在他人物品或建築物之外表噴漆的行為,是否構成毀損,應探討該物外表的用途。如該物的外表用途包括美觀在內,且是主要的效用的時候,構成毀損。在醫院的圍牆噴漆,因圍牆只是作為隔離之用,並不構成毀損。
2.另有實務見解認為「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係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而「致令不堪用」係指未變更物之形體,而消滅或減損物之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或價值之行為而言。牆壁、玻璃門、鐵捲門、推門、傢俱等物本身就房屋而言,除具擋風遮雨之屏蔽及防竊功能外,尚具有美化房屋外觀之效用,而噴漆本身則具有永久固著之特性,其噴寫於物體之上,非一般清洗方法即可輕易去除,苟欲恢復物體舊觀,非以重新粉刷覆蓋或以化學藥劑洗滌之方法恐難達成,故以噴漆噴寫塗污牆壁、玻璃門、推門、傢俱,將嚴重影響牆壁、玻璃門、鐵捲門、推門、傢俱之外型美觀,應已達減損牆壁、玻璃門、鐵捲門、推門、傢俱之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或價值而致令不堪用之程度。本件被告於上揭時、地,對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噴以黑色油漆之行為,造成告訴人縱購買相關之去漬油劑加予清理,仍會留有明顯的痕跡污垢,而使有物品之外表失去其原有之美觀效用,足見該行為已達減損附表一所示物品之外觀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或價值,而致令不堪用之程度甚明。」此可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條上易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效用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者;稱「損壞」即損害破壞,致使物之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而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又植物本身之觀賞價值,非僅止於花朵,亦涵括其枝葉之生長型態,而上開植物之部分枝幹、枝葉遭剪斷後,已變更該等植物之外觀與生長效用,自足以生損害於該等植物之所有權人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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