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民事律師:民事訴訟之捨棄、認諾與自認
訴訟標的之捨棄:是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主張,後向法院為拋棄其主張之陳述。
訴訟標的之認諾:是被告對於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主張,向法院表示承認原告主張的陳述。
學說上認為,訴訟上當事人所捨棄或認諾者,須為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如僅係就因維持該主張而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為拋棄或承認之陳述,則屬於自認。
另參照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65號判例節錄:「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謂認諾,係指對於訴訟標的之承認者而言,若僅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而為承認,則屬自認,不得謂之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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