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96條】不得對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再審
【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不得對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再審
按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觀諸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前段規定自明。暫時處分之裁定,附隨於本案,並非本案裁定,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聲字第 1328號裁判要旨參照)。
相關條文
家事事件法
第 85 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96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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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觀諸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前段規定自明。暫時處分之裁定,附隨於本案,並非本案裁定,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聲字第 1328號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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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96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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