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條的三種侵權行為類型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說明

1、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行為人主觀上需有「故意」或「過失」;侵害的須屬「權利」。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行為人主觀上須是「故意」;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純粹財產上的損害、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
 
行為人主觀上須是「故意」;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純粹財產上的損害、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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