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發生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後,仍同居共同生活相當時間,難以引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1月 16, 2016 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如夫妻間發生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後,仍同居共同生活相當時間,自難謂該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3號裁判要旨參照)。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點交協議書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5月 07, 2013 點 交 協 議 書 甲方:葉OO 乙方:陳OO 緣甲方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0日透過法拍程序取得坐落於OO市OO區OO段OOO地號之房屋乙棟(門牌號碼為:OO市OO區OO路O段OOO號OO樓之O),為點交事宜,特與屋主即乙方協議條件如下: 一、乙方同意於102年6月20日前遷出,並檢具水、電、瓦斯、電話等繳清證明、戶籍遷出證明等資料予甲方,並配合甲方實施點交作業。 二、搬遷期限屆滿後,乙方未搬遷之物品視為廢棄物,甲方得自行處理,乙方絕無異議。 三、乙方須負責及排除第三人之一切行為主張。若因法令上之規定,乙方並應負協助甲方取得房屋使用權。 四、甲方已於102年5月3日檢視該屋,並確認該屋之馬桶、水電管路、紗門窗、等設施並未遭毀損破壞,甲方同時並已拍照錄影存證。 五、乙方同意並了解如未於搬遷期限內主動搬遷,甲方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六、雙方同意若將來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由OO地方法院管轄。 甲方: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乙方: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首頁 委任律師 閱讀完整內容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6月 26, 2012 刑事告訴狀(恐嚇範例) 告訴人 OOO 住OOOOOOOOOOOOOO 被 告 OOO 住OOOOOOOOOOOOOO 為被告恐嚇罪,依法敬提刑事告訴狀事: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白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為恐嚇罪,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參照最高法院 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 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 ......」、最高法院民國(下同)27年4月17日民刑庭決議:「刑法第305條 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知感覺為已足, 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是凡有加害生命等之惡害通知 ,即足成立該條犯罪。 二、告訴人於OO年OO月OO日欲將告訴人所有之賓士牌2000cc黑色 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為:OOOO)自被告所有之洗車廠駛出,詎料竟 遭被告以「讓你直的進 來,橫的出去」等惡言恐嚇,並穢言辱罵,此 有當時恰巧在旁之證人 王OO可資為憑。被告前開言論不但使告 訴人心生長懼恐生命遭不 測,且令告訴人不敢至被告之洗車廠將上開汽 車開回。 三、核諸被告前開犯行,應係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爰請 鈞長偵查追 訴被告上開不法之惡行,以維法治,俾保權益。 謹 狀 台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據及相關附件】 證人一:王OO,住OOOOOOOOOOOOOOO 中 華 民 國 O O 年 O O 月 O O 日 具狀人:OOO 首頁 委任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新竹,台中,苗栗推薦車禍,離婚,傷害律師法律事務所 閱讀完整內容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婚姻離婚】婚姻狀態存續中,要如何發函表明目前狀況?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6月 18, 2014 婚姻關係存續中,想要暫時離家冷靜,存證信函該如何寄發? 敬啟者: 台端與本人自民國(下同)OO年O月間結婚以來,夫妻生活並不和睦,其一緣由為台端脾氣暴躁,且常有酗酒脫序之舉。惟為維繫一完整家庭,本人先前均強隱忍讓,詎料近來台端惡行愈趨頻繁,使本人身心受創甚鉅。經深思後,本人決定返回娘家休養並藉此讓雙方暫時冷靜,實非得已。又本人聯繫電話未變更,現居所同本信函地址,併為告知。 若有提問,請勿在文章下方留言,可以透過來電02-2321-2681、0919-635-333諮詢。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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