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能同居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

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此即屬婚姻效力之一種。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又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而有不同之性格及思想,因此,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非不可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76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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