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不以同財共居為必要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屬於社政法規、福利法規之性質,為使更多人獲得保護令之保護以及其他扶助、護衛 、輔導與治療,故其所規定之家庭成員範圍較民法親屬編所規定之家長、家屬範圍為廣,只須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該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一旦發生侵害,即屬家庭暴力,並不以同財共居為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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