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小孩歸誰管?~第三篇:法院酌定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訪視報告」

以下,是本所承辦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案件時,社工訪視報告可能會提及、了解的一些面向,供大家參考。
  1. 法院先會來函告知要展開訪視調查,並會由社工人員打電話與聲請人約時間。
  2. 「訪視情形」:訪視當天在場成員、聲請人態度、在場成員態度(例如有無父或母一方依在插嘴、代替子女回答等等)。
  3. 「家族系統資料」。
  4. 「居家環境」:子女現與誰同住、房間多大、房間採光通風、有無獨立使用房間、住宅附近環境等等。
  5. 「父母親權訪視事項」:個人背景、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社會資源系統、婚姻與社交狀況、子女照顧史、對子女撫養規劃、若與子女未同住之會面探視規劃、扶養費用即支付方式、對於親權了解認知、親子互動觀察群族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
  6. 有無對子女有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行為;有無涉犯刑、民事案件;有無家庭暴力情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情事;有無曾經被主管機關要求強制親職教育等情事。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小孩歸誰管?~第一篇:離婚時法院酌定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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