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小孩歸誰管?~第一篇:離婚時法院酌定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標準
相關規定
-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小結
從上開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可知,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人的決定,除了可以由父母協議外,在未為協議、協議不成的情況,也可以請求法院或由法院職權酌定。
另外,法院酌定時,則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的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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