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人可否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由此可知,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負扶養義務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很多網友或當事人會來電詢問本所律師「可否依上面的規定,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答案是可以的。又學者認為,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是扶養義務者的形成權,而非抗辯權,因此,可以不用等待扶養權利者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扶養義務者可以主動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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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去簡易廳提出聲明嗎?謝謝
回覆刪除向家事庭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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