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偽證罪,不能告訴,只能告發

律師引言

針對某人涉嫌偽證罪之犯行,想要請檢察官著手偵查,進而起訴、法院判刑,應如何進行?能否提出刑事「告訴」?

偽證罪不能「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然而這裡的犯罪被害人,限於「直接被害」,也就是指「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並不包括間接被害或附帶被害的情形(最高法院刑事20年上字第55判例參照)。
又依照目前的法院判決實務及學者見解,均認為偽證罪所侵害的是國家法益、某甲在某乙的審判或偵查案件中,具結作證而為虛偽陳述,某乙只是間接受害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判例參照)。
因此,偽證罪的被害人,是屬於間接被害,而非直接被害,故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出告訴。

偽證罪不能「告訴」,只能「告發」

承前,偽證罪不能告訴,那要怎麼請檢察官著手偵查呢?只能透過「告發」來處理。告發的條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242條第1項(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簡言之,如果認為某人涉嫌偽證罪,想要請檢察官著手偵查,只能透過書狀或言詞為告發。

如果對偽證罪提出告訴,會如何?

如果對偽證罪誤為提出告訴,檢察官仍會開始偵查。因為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參照),而實務上認為縱使告訴人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但告訴人向檢察官申告某人犯罪,即具告發性質。檢察官依據偵查結果提起公訴,並由法院受理為實體上之裁判,於法並無不合(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006號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488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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