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係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自己之意思購買後,移轉其所有權交付予他人,此與幫助施用及幫助販賣不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係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自己之意思購買後,移轉其所有權交付予他人,此與幫助施用及幫助販賣不同。

站長推薦建律-毒品法律案件研究網 

無償受他人委託,代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交付委託人,以便利、助益委託人施用者,為幫助施用苟以便利、助益委託人販賣者,則為幫助販賣,其行為人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之始,即係為委託人而持有,並非購入後始另行起意,交付而移轉甲基安非他命之所有權予委託人。此與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係指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為自己之意思購買後,始起意將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他人之情形,顯然有別。(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70號)

延伸閱讀:

延伸連結: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