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以行為人向受讓者為轉讓之意思時,始為著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以行為人向受讓者為轉讓之意思時,始為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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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著手,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故轉讓禁藥或毒品,以行為人向受讓者為轉讓之意思表示時,始為著手。(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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