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不能僅以幫助販賣毒品之犯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即以幫助犯為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不能僅以幫助販賣毒品之犯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即以幫助犯為論。

站長推薦建律-毒品法律案件研究網 

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仍應論以共同正犯。以販賣毒品罪為例,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相關之他人從事販賣毒品之行為,客觀上為他人分擔議價、洽定交易時地、送貨、收款等屬於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部分行為,則無論其是否基於幫助販賣之意思,或有無自他人處獲取報酬,均不能僅評價為販賣毒品罪之幫助犯。(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


延伸閱讀:

延伸連結: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同罰?半套也罰?1/3套也要罰嗎? 撰寫/黃建霖律師

點交協議書

告訴人之單一指訴,需有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