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爭點效理論之相關說明

一、爭點效理論:

法院於確定判決的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未於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情形,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法律關係,皆不得作任何相反之判斷或主張。

二、爭點效理論依據(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誠信原則):

在確定判決的理由中,法院所為之判斷,如果不賦予一定之效力,則經過充分攻擊防禦之事項仍可能再行訴訟,如此一來,不符合訴訟經濟,且有可能發生裁判矛盾的情況。

三、發生爭點效之要件:

1、訴訟上的重要爭點
2、前後兩訴的當事人相同
3、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
4、當事人於前訴已經盡其主張、舉證之能事
5、法院也對該爭點為實質審理
6、沒有顯然違背法令情形,或當事人並無於後訴提出新訴訟資料,且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

四、參考採納爭點效理論的判決:

1、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即所謂「爭點效」,亦當為程序法所容許。(最高法院民事96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判決)
2、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
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民事96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判決)
3、按學說上之「爭點效」係指確定判決之理由中,法院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不得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上誠信原則。若法院對於重要爭點之判斷,有可認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則可不受原確定判決理由之拘束。(最高法院民事102年度台上字第2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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