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所謂「引誘施用毒品」,係指勸導誘惑本無意施用毒品之人施用而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所謂「引誘施用毒品」,係指勸導誘惑本無意施用毒品之人施用而言。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所謂「引誘施用毒品」,係指勸導誘惑本無意施用毒品之人施用而言。(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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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者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其行為責任有所不同。若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意在便利、助益販賣之意思而為實施販毒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即屬幫助販賣等各有不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係以持有第三級毒品及販賣意圖為其構成要件,只要具有上開二要件,犯罪即已成立,尚難論以未遂罪責,且亦不以已著手販賣行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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