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為成立要件,所謂欺瞞之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等不法手段等,使其施用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為成立要件,所謂欺瞞之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等不法手段等,使其施用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罪,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為成立要件。而所謂欺瞞之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或隱瞞之不法手段,違反被害人之自由意志,使其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謂。(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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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即每次施用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毒癮,因此各次之施用毒品行為,各具有獨立性,應不符合接續犯之構成要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對於多次施用毒品者應採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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