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向毒販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之行為,會因行為人主觀上之真意為何,而有成立幫助施用、幫助販賣或販賣毒品共同正犯之可能

  • 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與受販售毒品者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二者同具向毒販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代價之行為外觀,其固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意在便利、助益販賣之意思而為實施販毒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即屬幫助販賣;若意在便利、助益營利販賣之意思而實施販毒構成要件之行為,或意圖營利,而基於與販售者之犯意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則為共同販賣。(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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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更新時間】2018/07/04
【站內搜索律師推薦關鍵字】共同販賣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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