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之行為,行為人是否已於著手階段及既未遂之區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之行為,行為人是否已於著手階段及既未遂之區分。
又販賣毒品罪,旨在處罰「散布」毒品,造成毒品氾濫之行為。故意圖販賣營利而大量販入毒品之行為人,其客觀上所表現之大量販入毒品行為,對於實現其主觀上所欲達成之販賣散布毒品以牟利之犯罪結果,顯具有危險性,固可認已著手於販賣,然如販入後未及從事賣出,或已從事賣出但尚未完成者,均因未完全實現販賣毒品犯罪之構成要件而僅屬未遂。(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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