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被告之自白,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其他承認不利於己之事實所為之陳述在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被告之自白,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其他承認不利於己之事實所為之陳述在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之自白,宜從廣義解釋,除指對於犯罪事實全部或一部為肯定供述之狹義自白外,尚包括其他承認不利於己之事實所為之陳述在內,被告之辯解雖屬不能成立,但法律之適用並不受被告之辯解拘束。(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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