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且製造行為,不以使原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且製造行為,不以使原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


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製造行為,不以使原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等,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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