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行為,旨在防阻毒害蔓延,使毒品散布,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販入之毒品,若於販入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則具有獨立性,應將之全部視為單一個犯罪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行為,旨在防阻毒害蔓延,使毒品散布,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販入之毒品,若於販入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則具有獨立性,應將之全部視為單一個犯罪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行為,旨在防阻毒害蔓延。依其處罰之規範目的,販賣毒品固包括意圖營利而販入之行為,然尤重在促使毒品散布,足致毒品氾濫之賣出牟利行為。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販入之毒品,若於販入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所造成不同之毒品散布效果,依社會通念,顯難認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全部視為一體僅論以單一犯罪。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均事先以電話聯絡關於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地點等細節妥當後,再依約交易;各次販毒行為,均於滿足各該次營利之意圖後即行完成。是各次販賣行為,彼此間均具有獨立性,時間差距亦可明顯區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不能認係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犯。(參照103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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