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對於墓基使用權人名義變更事宜須談論,該如何發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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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一、 緣委託人OOO來所委稱:「本人堂弟即OOO委任OOOO事務所於民國(下同)OOO年O月OO日代發律師函指:OOO固代表登記為OO示範墓園編號O區O徑之O之O號墓基之使用權人,但該祖先墓基仍為子孫所共同祭祀所有云云。惟查:
1、系爭墓基之前契約之使用名義人即為本人父親OOO,且本人與家人歷來前往系爭墓基祭祀祖先,未有間斷,是以本人為往後繼續祭祀等事,方授委託書及匯墓基續約之款項予OOO,委請伊處理續約申請事宜。故委託內容必然係以本人名義作為墓基之使用權人為是。
2、又OOO回函指:「該祖先墓基仍為子孫所共同祭祀所有」,除表本人之使用權確實存在於系爭墓基之上,參前第1點委託緣由,益徵本人確實委託OOO以本人名義為申請墓基續約事宜,而非以OOO名義為之。亦即,OOO負有移轉使用權人名義予本人之義務。
3、綜上,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OOO於函達三日內與貴大律師聯繫,偕同前往OOOO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系爭墓基使用權人名義變更事宜。倘OOO拒不為之,即屬違反民事契約之義務,亦確證背信之刑責。本人將依法訴追,絕毋寬貸。」
二、謹代函達如上,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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