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離婚後就小孩生活起居之照護問題,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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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一、緣本人與台端於民國(下同)000年00月00日協議離婚,調解筆錄所載有關台端與OOO寒暑假會面交往部分,台端認學齡前即有適用,本人認學齡後方有適用,此一疑義或依法向法院聲請酌定為宜!
二、台端000年0月00日聯繫本人,要求依照調解筆錄所載暑假會面方式探視OOO,惟查:
(1)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存有爭議,已如前述。
(2) OOO年紀尚幼,本人須親餵母奶。
(3)台端先前照料或有失當,考量OOO紀尚幼,實不宜與台端長住(例:000年0月00日OOO自台端處返家時,嚎啕大哭,經查後發現除有中度尿布疹外,又因穿過小包屁衣摩擦導致鼠蹊部破皮水泡;000年0月00日本人於台端前來接送OOO時,特告知OOO疑似預防針副作用反應導致高燒不退,請台端多加注意,惟台端探視期間,多次告知本人OOO無恙,詎料,OOO返家後體溫竟高達39.4度,幸本人立即將伊送醫,方才無礙,而台端輕忽大意,實屬不該)。
(4)目前小孩處於依賴主照顧者階段,半夜常有突然大哭、喊叫媽媽等情況,本人以子女最佳利益考量,認應先建立幼兒安全感為佳,不宜驟然離開本人時日過久。
綜上,恕本人無法同意台端所請,惟仍同意台端依照調解筆錄第三點、(二)定期探視所載內容行使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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