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商事相關糾紛】與他方簽署改建工程有關契約,但對於契約成立、內容等未清楚訂立,請律師發函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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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OOO先生委託本所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一、  謹覆台端OOOO街第00號存證信函。
二、按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為民法第153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茍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第1482號判立可參。査,細究台端來函所稱改建工程有關契約成立生效時間、工程內容及工程款項等契約必要之點,均語焉不詳,依照前開規定及判例,如何得認契約成立、生效?
三、為維貴我雙方之情誼,請以書面提供改建工程之工程細項、工程請款金額及廠商報價單據,以便後續協商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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