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他方簽訂房屋讓渡書有疑義時但並沒有意思表示,不過本人仍願意與對方協商(解除契約等),該如何發函通知?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他方簽訂房屋讓渡書有疑義時但並沒有意思表示,不過本人仍願意與對方協商(解除契約等),該如何發函通知?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淡水區OOO先生委託本所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一、為函覆台端OO科學園000號存證信函事。
二、台端來函略以兩造所簽訂之讓渡書與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下稱買賣契約書)就車位部分有異,並進而主張民法第88條因錯誤而撤銷讓渡書之意思表示;另以房屋實際坪數減少等情事解除契約、請求賠償利息及依據買賣契約書第4條第1項第2款求償違約賠償金新台幣(下同)000萬元整云云。
三、惟査,讓渡書、買賣契約書簽訂當時,台端均在場審閱並親簽,就車位有異乙事可否認屬錯誤之意思表示,已有疑義;又台端所指錯誤,究竟符合民法第88條第2項何一類型或其他錯誤形態?亦未見說明;遑論,相關契約文件既由台端審閱親簽,縱有錯誤,台端實有過失,則依民法第8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台端主張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洵屬無據。
四、雙方讓渡書既已載明「爾後有關本宗房地買賣之一切權利義務,概由乙方承受,雙方各無異議」等語,則嗣後應不得再以建商變更設計、房屋實際坪數減少等事向本人主張解除契約、損害賠償;再者,房屋坪數減少近10%之證明為何?亦未見說明;遑論,台端依據買賣契約書第4條第1項第2款請求違約金,惟本件實為台端認有疑義而未履行買受人義務,顯與前開條款之無故要件不符,台端主張即無理由。
五、末査,慮及貴我雙方之情誼,本人仍願與台端進一步協商(或以雙方各退一步,解除契約並各負回復原狀之責),爰請台端於函達後5日內與本人聯繫並約定協商時間、地點,惟若台端仍無意願,本人亦僅得依讓渡書、買賣契約書請求台端依約履約,若不履約,將依法依約求償相關賠償及違約金,尚請台端審酌,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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