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我是訴訟代理人,離職後,前雇主擅自變更庭期並陳述不實言論使當事人誤解,該如何發函主張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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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緣本人原接受 台端請託,協助辦理OOO女士有關台北地方法院00年度訴字第OOOO號損害賠償乙案(協助開庭、撰狀至一審審籍結束),惟
1、台端竟於接獲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0時00分台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之際,未通知本人,致本人無法如期出庭。
2、並於前開庭期,未經OOO女士同意,亦未與本人討論,擅自提出不符合當事人期待之和解金額,並遭載明於言詞辯論筆錄中。
3、又本人已多次向 台端表示,OOO女士乙案,本人願意協助辦理相關事務(包括出庭、撰狀等),從未表示不再協辦之意旨,此亦為 台端所明知, 台端竟擅自於前開庭期,遞狀陳稱「OOO律師臨時因故突然去職」,致使法院誤認本人不再協助處理本案。並於事後,向OOO女士謊稱:「OOO律師不願辦理你的案件」、「他對很多當事人都這樣,很多人都抱怨」等語。
承前, 台端所為,完全置當事人權益於不顧,且嚴重損害本律師之名譽,幸蒙OOO女士不棄,仍願繼續委任本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故特以本函通知 台端,本人不再受 台端所託辦理OOO女士乙案,而係受OOO女士之委任辦理,並保留本事件之法律追訴權,希冀 台端自重,切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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