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我是訴訟當事人,他方擅自變更其他訴訟代理人,且於訴訟之時並未通知本人,並逕行與對造和解,該如何向他方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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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緣本人原委任 台端協助辦理台北地方法院00年度訴字第OOOO號損害賠償案件,惟
1、 台端竟於收到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0時00分OO地方法院開庭通知之際,未通知本人。
2、並於前開開庭之際,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提出「願意以損失金額六成五(原幣別)扣除手續費與被告和解」,並經載明於言詞辯論筆錄中。
3、又本人已多次向 台端表示,本案全權委任OOO律師協助辦理,即使OOO律師業已離職,其亦願意協助本人辦理本案之相關事務(包括出庭、撰狀等),此亦為 台端所明知, 台端竟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於前開庭期,遞狀陳稱「OOO律師臨時因故突然去職」,致使法院誤認OOO律師不再協助處理本案。復於狀末偽造本人之印章,藉以用印。
綜上,本人業已當庭解除 台端代理人資格,特以通知(解除訴訟代理人資格、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於函達後7日內出面說明失職、違法之處,否則依法究責,絕毋寬待,切勿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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