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為一專屬之權利

【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為一專屬之權利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25號裁判要旨

        因扶養請求權被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扶養等請求權存在為前提,而扶養之請求,乃請求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利,該權利因請求權人死亡而消滅,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其身分關係,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死亡後之扶養費。

延伸閱讀

延伸連結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同罰?半套也罰?1/3套也要罰嗎? 撰寫/黃建霖律師

點交協議書

告訴人之單一指訴,需有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