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8條】共有人若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應謂為不當得利

【民法/第818條】共有人若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應謂為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


       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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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共有物之出租,若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共用之屋頂平台,其使用收益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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