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共用之屋頂平台,其使用收益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共用之屋頂平台,其使用收益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

        大樓之屋頂平台乃大樓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應推定為大樓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縱未經登記,仍不失其共有之性質。又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不顧其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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