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集】兄弟過世,其遺產應如何繼承?

【網友諮詢集】兄弟過世,其遺產應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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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1、弟弟死亡有配偶無子女,請問遺產受益人是否為配偶和我父母?
2弟弟生前曾拿金飾去當鋪典當弟妹要求用遺產清償當票金飾她要拿走這種行為是否為對如不對應如何處理?
3弟妹的保單借款也要求用遺產清償後再平分剩餘遺產是否為對?

【法律意見】

  • 您好,先假設令弟與弟媳並未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而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參照),則令弟媳可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後再處理繼承分配的問題喔。

一、就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方面
  • 令弟過世係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所明定。
  • 夫妻的婚後財產是各自所有,夫妻的債務亦各自負清償責任,故應先分別釐清令弟、令弟媳的婚後財產與婚後債務各有多少。
  • 就婚後財產部分,若系爭金飾是於「婚後」由令弟所購買,則應定位為其婚後財產,而須參與分配;若弟妹擅自取走,恐有違法之嫌。
  • 就婚後債務部分,若令弟於「婚後」移轉金飾的占有,作為其與當鋪之間債務的擔保,則屬令弟的婚後債務,應由令弟的婚後財產清償。若令弟媳於「婚後」利用保單借款,則屬令弟媳的婚後債務,應由令弟媳的婚後財產清償。
  • 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稱為剩餘財產。若令弟的剩餘財產為新台幣A元,而令弟媳的剩餘財產為新台幣B元,且A多於B,則令弟媳可先行使配偶之剩餘分配請求權,先分得(A-B)/2的財產。

二、就繼承方面
  • 依照上述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後,我們再來討論繼承的問題,惟須注意相關稅賦與執行費用之問題。
  • 令弟過世時是否有留下有效之遺囑?若有,於保留配偶與父母的特留分後,依其有效遺囑分配。若沒有,則依照法定應繼分計算。
  • 法定應繼分的計算如下:令弟遺產繼承人除令弟媳外,由於沒有子女,令尊、令堂成為遺產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第2款參照)。按「配偶有互相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民法第1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故令弟媳之應繼分為1/2,令尊、令堂各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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