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債務糾紛】我是互助會會首,死會會員拒繳會款,應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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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緣本人與台端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訂立合會契約,本人擔任會首,會款每個月約定新台幣○○萬元整,連同本人共有○○人參加,台端亦為互助會之成員。本互助會約定每月○日標會一次,應至○○年○月○日滿會。
台端於○○年○月○日標得會款後,自次月起即未繳納死會會款,經本人屢次催繳皆置之不理,為保障本人及其他會員權益,特發此函予台端,希台端於函到後○日內盡速將會款交予本人,若屆期仍未履行,本人將依法究責,絕無寬貸。
※補充說明
依民法第 709條之7第1、2項規定:「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因此依法會員應繳付會款。但若未於期限內繳交時,會首應代為給付,然為給付後得轉向應繳之會員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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