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相關糾紛】我是員工,雇主積欠工資並非法解雇,應如何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相關糾紛】我是員工,雇主積欠工資並非法解雇,應如何主張權利?

敬啟者:
緣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訂立僱傭契約,月薪新台幣(以下同)○萬○千元整(自行調整),於工作期間盡忠職守,認真負責毫無懈怠。
惟本人卻於○○年○月○日自貴公司接獲無須來上班之通知,令本人甚難理解。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法定事由,雇主不得非法終止勞動契約。今本人並不符前揭規定事由,公司依法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是為保障本人工作權益,特發此函向公司表示本人願意為公司繼續服務之意思,希公司切勿拒絕刁難。另貴公司尚積欠本人○月之工資共計○萬○千元整,亦請於函到後○日內盡速支付於本人,否則將依法究責,以確保本人之權益。
※補充說明
僱傭契約為定期或不定期之繼續性契約,雙方重視信賴關係,為保障員工的工作權及雇主營業順利,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動法)備有對於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之相關規定。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6條有關預告期間的規定,逕行解雇員工,將被主管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罰鍰。反之,若為員工違反預告期間的規定,勞委會函示勞工無須受罰,但員工違反預告期間或未經預告即逕行離職為勞方違約事項,若雇主因此受有損害,員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為勞基法相關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即指有此5款事項,雇主始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I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II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指若符合上開6款事項,則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III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IV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此條係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15條:「I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II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此為勞工欲終止契約之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I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II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III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此為雇主與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及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1. 【勞基法】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限制,是否合法?  整理/黃建霖律師
  2. 【勞資糾紛】勞僱契約之試用期約定合法性?只要約定符合一般情理,即有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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