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恐嚇罪/第305條】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恐嚇罪/第305條】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參照〉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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