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8條】若扶養義務人並無扶養能力,則自始不生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若扶養義務人並無扶養能力,則自始不生扶養義務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延伸閱讀

  1. 【車禍】直系血親尊親屬請求扶養費,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 整理/黃建霖律師
  2. 【民事-聲請扶養酌減】北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95號

延伸連結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