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8條】若扶養義務人並無扶養能力,則自始不生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若扶養義務人並無扶養能力,則自始不生扶養義務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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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禍】直系血親尊親屬請求扶養費,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 整理/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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