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我是土地所有權人,鄰人於法定空地上違建,應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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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緣本人所有坐落於○○市○○區○○里○○段○○路○○號之土地,地號為○○,與台端所居住之房屋係隔鄰。
詎料台端近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占用本人所有建物與台端房屋間之法定空地,作為私用,侵害本人權益甚鉅。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發此函通知台端於收受本函後○日內,盡速將法定空地上之違建拆遷並回復原狀。若屆期仍不為之,本人必依法究責,絕不寬貸,希勿自誤。
※補充說明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於民法第799條有詳細的規定,將空間區分為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而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由此可知,建物之基地為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各區分所有人按其專有部分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因此依民法物權共有章節規定可知,對於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且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民法第819條第2項、第8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是以基地面積扣除建築面積之餘額,即為法定空地之面積,是建築法規預留之空間。由是可知,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亦為建物所有人間分別共有,按比例對其有應有部分,故不得任意佔用、處分,否則即為無權占用,其他區分建物所有人得依民法第821條向無權占用人請求返還予所有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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