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商事相關糾紛】我是執票人,有他人背書之支票不獲兌現,應如何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商事相關糾紛】我是執票人,有他人背書之支票不獲兌現,應如何主張權利?
敬啟者:
緣本人持有台端甲○○為發票人,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 (支票票號○○○,發票日期:民國○○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整)。近因上揭票據票載日期已屆至,雖經本人提示,惟竟遭銀行退票無法取款。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以本函通知台端甲○○及乙○○於函到後○日內共同出面與本人聯繫(電話:○○○○○○○○○○),以便洽談商討解決事宜。
※ 補充說明
支票即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此為票據法第4條所明定。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法定提示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30條法定提示期間: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若逾期未提示將喪失追索權,但是仍得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反之若於提示期間內提示而遭拒,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並向前手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條、132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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