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以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以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
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
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
,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
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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