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

很多網友來信詢問本所為何第三審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藉以求
償(背後的緣由往往是網友忘了在第二審前提起@@),本所提供一則最高法
院的判決供大家參考,即可得知為何「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了

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責任之
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
亦在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故僅於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從實體上為事實調查之訴訟程序中始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之實益;至於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中既不為實體上之事實調查及
言詞辯論,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否則審理刑事訴訟之刑事法院勢必
單獨專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進行調查、審理及辯論,不惟難達訴訟經濟
之目的,且與附帶民事訴訟必以附帶於刑事訴訟之原則不符。此觀乎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7年台
附字第38號判決參照)  

承前可知,係基於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
料,達到訴訟經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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