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可否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


代筆遺囑可否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

代筆遺囑的作成方式為「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法條中並未明確規定筆記方式,若用打字方式作成代筆遺囑,此份遺囑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法院實務見解

        法務部民國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釋明示:「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部於101年8月28日邀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筆記」規定得否包含「以電腦打字作成」?』(附件),並獲致結論認為民法第 1194 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本部於101年10月12日法律字第10103108560號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之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第1189條第3項亦規定,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已放寬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併此敘明。」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上訴人謂系爭遺囑係打字而成,並非代筆人親自書寫,與法定方式不符云云,尚無可採」。

二、行政規則

        根據行政院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條規定:「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三、小結

        故代筆遺囑僅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代筆見證人採用親自手寫、電腦或自動化機器打字的方式作成代筆遺囑,都不會影響此遺囑在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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